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的注册
根据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条例」)第5C部赋予的权力,由2023年4月1日起,香港海关将会负责该制度,执行注册规定,以及监管注册交易商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操守。
任何个人、合伙或法团,有意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期间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必须根据此注册制度向海关关长申请注册。
01
什么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业务?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3ZTZ及53ZU条,任何人士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交易是指任何人以业务形式,进行任何以下活动:
1、买卖(即出售、要约出售、购买、要约购买或为作出售而管有)、出口或进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
2、生产或提炼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或对其进行增值加工;
3、发行、赎回或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
4、就以上1、2、3点所述的任何活动,担任中介人。
然而,任何人在经营物流服务业务时,仅因在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口或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则除外。
02
监管制度涵盖的物品
1、贵金属: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铑或钌;
2、宝石: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不论其为天然与否;
3、贵重产品:符合以下说明的珠宝或表: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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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指以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使有关持有人有权享有该等资产(整体或部分)的证明书或工具。但不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结构性产品或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或虚拟资产。
03
什么是指明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金额不少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3I指明的款额(即120,000港元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的付款或总额不少于该款额的多于一项付款,就该交易而藉现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组合在香港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以及不是指明现金交易。
04
什么是指明现金交易?
交易由正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进行,而一项或多于一项总额不少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3H指明(即120,000港元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的现金付款,在香港就该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论该交易是以单一次操作执行或以有关连的或看来是有关连的若干次操作执行。
05
哪些人需要执行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规定?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而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指明交易不少于港币12万的现金或非现金交易(不论是支付或收取款项)均须向海关注册。
06
交易商如何申请A类或B类的注册?
1、如果交易商只进行指明交易而并不进行指明现金交易,交易商可申请简单直接的A类注册。
(A类注册申请要求)
2、如果交易商会进行或打算进行指明现金交易,则须申请B类注册。
(B类注册申请资格)
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监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般,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3ZUN及53ZUO条,B类注册申请须通过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此外,交易商如未能达到《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2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例如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要求,则该交易商只可以申请A类注册,并不能进行任何指明现金交易。
07
是否会有过渡安排?
注册制度将由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设置9个月的过渡期。任何于2023年4月1日前已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可于过渡期内,申请注册期间,继续进行指明交易及指明现金交易。
过渡期安排并不适用于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后才开展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该人士在进行任何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前,须已获得注册。
过渡期安排亦不适用于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由2023年4月1日起,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就其于香港进行的指明现金交易,提交现金交易报告。
08
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的豁免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注册规定不适用于政府、银行、持牌当铺、以及或获证监会发牌法团(该法团从事的是附属于其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的贵金属及宝石业务)。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持牌工具设施、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或交收机构亦将获豁免,惟其贵金属及宝石业务附属于其的主要业务。《打击洗钱条例》下监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无豁免,该等人士目前仅在其从事与其各自部门相关的指明交易(不包括进行贵重金属及宝石业务)时被要求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中的打击洗钱规定。
该经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赋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秘书权力订明透过规管获豁免的人士的类别或描述。如符合以下条件,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例如来香港参加商品展销会或者与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及其他客户打交道的外籍交易商)将获豁免:
1、该海外交易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非通常居住于香港(就个人而言)或属于未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海外公司(就法人而言)或未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该人士在任何指定年份内未有在香港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总计超过60个日历日。
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在香港从事指明现金交易时,须在规定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之前向海关关长提交一份现金交易报告,海外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如未能按指明方式及时间期限提交现金交易报告的均属犯罪,最高可被处以罚款50,000港元及监禁3个月。
09
是否有任何豁免收费安排?
有。任何于2023年4月1日前已在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若于过渡期内申请注册,不论是A类或B类注册,皆可获宽免首次注册费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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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办公地址是必须的吗
公众人士可免费查阅刊载于贵金属及宝石业交易商监理科网址。
上的注册纪录册。该注册纪录册内载有注册人的相关资料,包括名称、类别、主要营业地点以及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分行的地址(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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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香港海关2023年8月16日公布,在8月1日成立财富调查科,全盘审视洗黑钱犯罪活动的情报分析及执法策略,监管包括大量现金类物品进出香港申报、金钱服务经营者注册、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监管等。
据公布,新成立的财富调查科由1名高级监督带领,辖下有4个组别,分别是财富情报统筹组、财富调查第一组、财富调查第二组、犯罪得益评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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