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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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 告 书

  国家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周香林,男,汉族,群众,1945年生,赞皇县南关村人,个体修理电机工商户,身份证号码 132332194503081030,电话:15833958447

  被控告人:靳海河,原赞皇县委书记

  1996年靳海河在赞皇县违法施政,决策违法占地修建经济开发区,给全县农民和企事业单位摊派增加经济负担;为了扩大政绩,1996年1月21日石家庄日报头版刊登《赞皇县槐北渠建成通水》一文,当时,周香林经亲自查看,该渠下游有的地方还未动工,有的地方还在继续施工(如许亭河东面的涵洞),上游早在1978年就通水了。整个灌区绝对不能通水,就让叶连松、程维高到赞皇白草坪水库涵洞口剪彩(试通水):养牛开发区同样是虚报浮夸:个人办公室被盗,被盗物不能证实是其合法所有。

  为此周香林对靳海河的行为通过信访的方式,用书面材料进行了控告。

  石家庄市信访局把周香林的控告内容、真实姓名告诉赞皇县委后,靳海河先是2次亲自主持召开公、检、法、司四长会议(有政法委书记常委李振章参加),让公安局把“不安定分子”周香林一定得控制起来,原赞皇县公安局长武瑞琪提出抓人没有法定理由,将来放人也没有法定理由,要出乱子,靳海河不听劝告,令公安局于1996年5月13日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经任何讯问和拘留手续,执行了靳海河非法抓人的旨意。周被骗进赞皇县看守所非法拘禁8天后才开始对周香林进行讯问,半月后,被收容审查。经对周香林7次戴銬,8次讯问没发现周香林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只是对周讯问如何上访,上访不是罪)1996年6月13日年赞皇县委、县政府向石家庄市劳教委发出《中共赞皇县委 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周香林煽动群众闹事的处理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并盖有赞皇县委员、赞皇县人民政府印章。《建议》给予周香林劳动教养三年的刑事处分,该《建议》虽有县委、政府公章,经查却没有县委、政府任何会议记录让这么作,完全是靳海河依仗职权秘密作出的个人乱作为行为,有靳海河手写给《 “赞皇县”人民法院》的函证实,与《建议》开头“赞皇县”三个字极为相似。说明手写《建议》的内容完全是靳海河编造并亲自手写。靳海河担心仅有《建议》不能达到劳教周香林的目的。在石家庄汇源饭店用五粮液宴请劳教委李忠义和另外两个公安干警,并赠送大中华香烟数条,石家庄市劳教委抄写《建议》的部分内容决定把周香林劳教三年。

  《建议》内容称,周香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赞皇县法院再审判决经过7天的开庭审理。

  《建议》所涉及到的“证人”经法庭多次合法传唤,无一人敢出庭作证,劳教委理屈词穷,中途自动退庭。《建议》完全是为了报复陷害周香林编造、罗织的罪名。赞皇县检察院2005年5月30日作出的长达9页《关于周香林控告赞皇县公安局非法拘禁、原赞皇县委书记靳海河报复陷害一案的报告》写到:赞皇县委、政府出具劳动教养周香林的《建议》,靳海河作为一把手应对此事负责,且劳教决定书已撤销,证明劳教周香林是错误的,周香林在劳教前又向上反映过靳海河的有关问题,故此案涉嫌报复陷害,应立案处理。该报告显示,检察院通过对劳教案卷所涉及的证人、公安办案人,对其询问材料证实,不但公安局造假,《建议》的内容均系伪造。,毫无证据可言。但赞皇县检察院的原检察长王国政称:“靳海河的官大,我的官小,不敢监督靳海河,如监督,会被靳海河把自己的官罢免”。赞皇县原检察长韩兆明,县原人大主任周双辰就是因为监督靳海河的不法行为被罢官。

  经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石法行终字(1997)第42号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劳教决定。并未判决劳教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劳教委拒不执行终审判决,1999年又对周作出了劳教一年六个月的劳教决定。(劳教内容仍来自《建议》)

  2000年靳海河托人主动给周香林1.5万元作为劳教周香林的经济补偿。不同意为周香林平反。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靳海河严重侵犯了周香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从而说明靳海河为了报复陷害周香林,而实施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二百五十四条。造成严重后果。

  周香林对靳海河的控告材料、《建议》、148页劳动教养卷、劳教决定书、靳海河给周香林1.5万元现金、《关于周香林控告赞皇县公安局非法拘禁、原赞皇县委书记靳海河报复陷害一案的报告》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靳海河报复陷害周香林。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应当让靳海河永远逍遥法外。

  要求国家检察委员会催促下级检察委员会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对靳海河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如控告人控告内容不属实,愿承担诬告陷害罪。

  见下面对靳海河的原始控告材料: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由于周香林的控告,赞皇县经济开发区被河北省土地局停工,认定是违法占地工程,立即停止。有河北省土地局冀土函字18号和25号文可证。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养牛开发区有文显示总投资2.5亿元,建在河道,确被1996年一场洪水冲毁,现在只剩痕迹。养牛开发区的资金是向全县农村、各乡镇强制集资(名为入股)

  控告材料之三

  靳海河办公室被盗案(见2005年18期9月下半月《民主与法制》周香林-第二郭光允)

  有法院判决书可证两小偷均被判刑。控告人已经按法院的案卷材料打印出17页有关靳海河被盗案的事实材料。让人一看便知,判决与事实严重不符。

  以下是《建议》的手写复印件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控告靳海河

  中共赞皇县委、政府关于

  对周香林煽动群众闹事的处理建议

  周香林,男,汉族,群众,现年52岁,本县城关镇南关村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电机修理工作。

  自今年以来,周香林多次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散布谣言,蛊惑民心,人为制造不安定因素没严重干扰了县里的正常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秘密串联,造谣惑众组织鼓动并亲自参加闹事,多次走村串户,到都户、许亭马峪等地以进行农民调查为名,公开诋毁县主要领导,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并以群众“代言人”自居,骗取群众信任。

  2、收集县委、政府罪证,今年正月十三,县政府组织赞皇县第三届百万炮齐轰太行山活动周香林跑到县政府招待所,监视上级领导就餐情况,企图罗列上级领导大吃大喝的证据,当看到吃的是大锅菜时,周香林威吓招待所负责人人说:你们不给我提供有用的情况,我就跟你们没完。

  3、周香林煽动文教局职工张会珍恫吓殴打纪检干部。

  4、指示其老婆到文教局长刘新发同志家中抢饭吃,并扬言刘新法敢动,就割去他耳朵。

  5、煽动榆底村董孟朝利用调换村支书闹家族矛盾之时把矛盾闹到北京。

  6、他还找到原无极县委书记刘日,扬言要告到靳海河。

  7、利用少数由于不懂经营受到处罚的个体户,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公开组织他们,集体到县委县政府静坐。

  8、上访并积极响应参与秦发辰组织的签名游行活动。

  9、矛头直接对准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今年初县委县政府作出修建无马上——都户道口的经济开发带决策。

  10、周香林煽动组织部分不明真相的村民,拒交公路建勤费,许亭、马峪、邢郭、清河、城关等乡镇至今没有交上来。交过的群众又进行攀比,产生了不安定因素,严重干扰了全县的正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11、周香林还到公路施工现场,勒令民工停工,并用照相机拍照,他散布谣言,恫吓民工,靳海河都住监狱了,经济开发带不要建了,你们要立即停工,否则我拍下照来以后,把你们的推土机没收并把你们也抓起来。当时县人大正在召开,有民工说,到底需要不需要停工,周香林说,人大是骡子的鸡巴——摆设,在他的威逼下,部分公路段停工,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12、周香林出身于上中农,在土改时期属献田献房户,建国面对共产党人民政府,始终没有阶级感情,当有人问他为什么闹事时,他公开承认,不为什么,我是吃饱了盛的。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劳动教养法规》及上级劳动严打的指示精神,给予周香林劳动教养三年的刑事处分

  中共赞皇县委员会(章)

  赞皇县人民政府(章)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

  控告人:周香林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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