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一老板获刑,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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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四川新闻11月11日电(吴平华)《食安司法解释》实施后,简阳市首例无人售货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家住简阳市的江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简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江某为了重操旧业而不被发现,便在简阳市开了三家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以为只要不露面就可以瞒天过海。

2022年初,杨某在其中一家无人售货店购买了价值188元的产品后发现异样,随即向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市场监管局在三店铺内查获并扣押了大量“黄金炜哥”“烈火金刚”等口服性保健品,经检验,送检样品中有6种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而“西地那非”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使用不当,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很快,简阳市检察院对江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法庭上,江某称,他通过在网上搜索类似产品的广告后找到卖家,添加对方微信进货,以低价购入,再以6倍至10倍的价格在三个无人售货店卖出。他知道这些产品来路不明,但没想到危害这么大。

最终, 简阳法院依法对江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江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另外,法院责令公益诉讼被告江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简阳市财政专户支付公益损害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880元。江某当庭认罪认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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